本报讯 日前,我市离石区岳先生在市区新开的一家火锅店就餐后,结账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本店尚在试营业,税务手续正在办理,暂无发票,过一段时间可拿着收据过来换发票。”“试营业期间没有发票?”岳先生对此感到很疑惑。
就岳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我市工商局郭如亮科长。郭科长介绍说:“严格来说,餐饮店有证有照才能经营,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排污证后,再申请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申请税务登记,才能领到发票。如果试营业的饭店有营业执照,就能在税务部门领到发票,那么它就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其实,所谓的‘试营业’是经营者自己的一套说辞,是商家为偷逃税费耍的一种伎俩,消费者不可轻信。”郭科长表示,市民如遭遇类似情况,可直接向地税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果拒开发票,经查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后:“本店暂无发票,过一段时间可拿着收据过来换发票。”这样的推托之词相信很多消费者经常会遇到,有的说是因为发票用完了,有的说是因为试营业,总之会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拿着一张收据,有的人可能会过几天来换发票,有的人则认为专门为了一张发票来一次不值得,因而不了了之。而后者这样的人还不少,无形中就让商家钻了空子,偷逃了税费。但工商局郭如亮科长的话让我们知道,商家不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来推诿消费者,发票不能及时到位是商家的过错,消费者有理由在消费后及时拿到正规发票。(记者:木二东)
(编辑: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