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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7月1日起医保关系可“全省漫游”
时间:2010-6-10 9:26:12  作者:  来源:太原晚报 

       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出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从今年7月1日起,劳动者在省内跨地区就业时,可以随时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不必重新缴费和中断医保待遇。

看病有了"通用粮票"  

       "过去,参保人员如果跨地区就业,只能在新的工作地点重新参保缴费,医保权益肯定会受到影响。"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太原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分别达到133万余人、40万余人、99万余人。下个月起,这些参保(合)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可以随同转移医保关系,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随转移划转,前后的医保待遇可以接续,且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可跨制度转移

       除医保关系可在省内跨地区转移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关系,也可互相跨制度转移。比如,一名进城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返回农村后还可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要进行累加计算。跨制度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可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

手续办理简便

       在办理转移手续方面,为了避免参保者费时费力地往返不同地区,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个人只要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次月可享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后,从转移参保(合)的次月起,可以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若超过3个月,将不再办理费用补缴,且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编辑:樊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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